115年度司促字第504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詩婷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玖元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