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債 權 人 沈孝鳳
盧枝南
劉漢源
蔡順全
鄧宇群
債 務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沈孝鳳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盧枝南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漢源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順全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宇群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