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羅林慈英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王玟成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