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王家利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