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意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李意德前於民國109年04月30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53,334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