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寗效田
一、
債務人寗效田(
聲請狀誤為「甯」效田)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壹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