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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艾均  

            游靜宜  




一、債務人蔡艾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艾均、游靜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蔡艾均、游靜宜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197元
蔡艾均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6.75%
002
180,906元
蔡艾均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15%
003
7,105元
蔡艾均、
游靜宜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6.75%
004
11,678元
蔡艾均、
游靜宜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