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蔡信義之
遺產管理人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蔡信義之遺產範圍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