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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
債 權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張元寶即恒鎂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恒鎂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