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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容沛蓁(原名:容桂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容沛蓁(原名:容桂珍)於民國93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25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248,176元正未給付,其中76,015元為本金;172,0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容沛蓁(原名:容桂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86,484元正未給付,其中25,922元為消費款;60,56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015元
容沛蓁(原名:容桂珍)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922元
容沛蓁(原名:容桂珍)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