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長明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鉅永營造有限公司抑或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