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黃志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712元
自民國115年
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732,870元
自民國114年
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8%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732,870元
自民國114年
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