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吳睿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