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永智地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信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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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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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