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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永智地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14,291元
自民國114年
12月08日起
3.22%
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
79,342元
自民國114年
12月08日起
3.22%
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
1,055,060元
自民國114年
11月27日起
3.22%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209元
自民國114年
11月27日起
3.22%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