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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張素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7,028元
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
0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
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79,854元
自民國101年
0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