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金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