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盛匯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韓鋒亮
債 務 人 王睿勁
林淑紋
㈠債務人盛匯興有限公司、韓鋒亮、王睿勁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001-00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㈡債務人盛匯興有限公司、韓鋒亮、林淑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盛匯興有限公司、韓鋒亮、王睿勁、林淑紋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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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1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2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5年1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