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盈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