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威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335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9142元,共計新臺幣132497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