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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渭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渭凱於109年02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374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229元
林渭凱
自民國115年04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75933元
林渭凱
自民國115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3%
003
新臺幣
814319元
林渭凱
自民國115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75933元
林渭凱
自民國115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
814319元
林渭凱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