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喻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5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268,107元正未給付,其中263,933元為本金;3,47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297,792元正未給付,其中293,912元為本金;3,380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48,346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414,011元正未給付,其中408,039元為本金;5,372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933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3912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8039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