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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7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張順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紅寶石A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 送達代收人董振和之地址(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仍是張順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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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