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張玉立
陳芳
一、
債務人張玉立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玖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玉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