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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玲玲、李怡毅

債  務  人  宇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立(原名:陳厚溢)


債  務  人  鍾品筑(原名:鍾純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備註
001
145,777元
114年5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4.135%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帳號000000000000
額度300萬元,期限自108年5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及第5條計算之。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135%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349,097元
114年5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4.135%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135%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4,311元
114年6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3.090%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帳號000000000000
額度100萬元,期限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及第5條計算之。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0%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136,506元 
114年6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3.090%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0%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6,757元
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2.885%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帳號000000000000
額度100萬元,期限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及第5條計算之。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5%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148,803元
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2.885%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5%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