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何俊毅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俊毅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92年12月18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
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