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金安
周鄭淑霞
一、
債務人周金安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金安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周鄭淑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