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歆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