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7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思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收取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