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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紀彥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2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6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355,865元正未給付,其中353,840元為本金;2,0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416,403元正未給付,其中412,357元為本金;4,0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4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1,9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82,326元正未給付,其中81,317元為本金;1,0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4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87,144元正未給付,其中86,694元為本金;4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840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2357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1317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6694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