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
債 權 人 林書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崴鑫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債務人翁靜美之聲請(翁靜美
是以崴鑫五金有限公司
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簽發,
非以個人身分為發票行為,自不應使其負票據上之責任)
二、債務人崴鑫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