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代 理 人 楊麗丘
債 務 人 李月娥
李嘉勇
一、
債務人李月娥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果時,由債務人李嘉勇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