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秋霞(原名:蔡王秋霞)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