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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公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查債務人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之登記資料,無從確認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以釐清當事人與否管轄權之有無,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