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三源工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
當事人間固得約定利息之給付內容,包括利息之起算日期、利率等,而依一般交易習慣,如當事人間未就計息本金另行約定,自不容債權人另將
違約金滾入本金再行計息。
本件債權人將
兩造約定之違約金28,080元再滾入本金計息,顯與前開說明有違。故其將違約金再滾入本金計息之部分,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