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譚鴻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