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宇程(原名:鄭仲恩、鄭庭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4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4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5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936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