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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潘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1
7,693,431元
114年12月25日
2.55%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85,701元
115年4月25日
2.63%
自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200,312元
115年1月2日
2.95%
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460,497元
115年2月23日
2.95%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618,319元
115年4月15日
3.01%
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1,754,054元
115年4月18日
3.01%
自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