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張簡凃雅媚(原名:凃雅媚)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肆元、
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