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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聲請債務人周兆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周兆祥已於民國94年6月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