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林惠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伍拾肆萬壹仟柒佰零伍元(二)捌拾玖萬捌仟零捌拾參元(三)參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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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600元 |
| | | |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600元 |
| | | |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