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素華
胡博程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胡丁祥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