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巨人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巨人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原法定代理人蘇超元已死亡。)
二、提出債務人巨人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