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威廷
債 務 人 高春美
高子雅
高銘聰
高源宏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高逞遠即欣葉實業社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