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0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江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筱玲於109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115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1,15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5,83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1,8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9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7,659元自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