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芯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黃芯嵐前於民國110 年7月6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4588元,及自民國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