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蔡輝琳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修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
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
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
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
定,至於涉及
兩造間實體
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
認。
本件債權人主張之
法律關係涉及
遺產分割、
借名登記、共有物分割、停止條件是否成就等等,均有待實體法院於
裁判程序一一檢驗,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無法逕予判斷,否則
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
旨,故其請求非本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
首揭條
文規定及
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受本駁回裁定之
拘束,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