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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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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潘盛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盛賢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