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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賴榮德  


一、債務人賴榮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賴志明發支付命令,賴志明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賴志明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賴榮德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25,906元
自民國102年05月11日起
   5%
002
21,384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