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毓雯、王晴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系爭契約經債務人洪毓雯(簽約時為未成年人)全體
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二、表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究為何?(台端
聲請狀抬頭及附表記載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53元,其與
主文請求金額新台幣10,654元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