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通順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旭佑
人
債 務 人 蕭敏儒
一、
債務人通順開發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五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通順開發有限公司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蕭旭佑、蕭敏儒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